民法总则的古诗词(民法总则)

1.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

《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4:民*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5: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6: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7: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8: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具体内容

您好,一、《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06条。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1.立法目的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丰富,共有六项:

一是平等原则。

二是自愿原则。

三是公平原则。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六是绿色原则。

3.法律渊源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中对民事主体规定了三种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3.监护制度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1.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

(3)捐助法人

2.特别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三、《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本章共24条,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四、《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中,将合法的行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将违法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行为称为民事行为。这个与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有很大区别。《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

五、《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二)诉讼时效

望采纳。

3.民法总则70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对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解释

创新清算程序,增强职业经理人的责任相关条款:《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应公司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比以上条款,《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前段、后段的升华,其创新主要体现在第二款。

4.2017《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有哪些

《民法通则有以下八大亮点: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诉讼时效改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6、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7、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8、Q币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民法总则161条:

解读:

法律行为原则上可以通过代理完成,但也存在例外,比如《婚姻法》第8条第1句要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可见结婚不得代理;《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各种形式的遗嘱,但任何一种遗嘱形式都需要遗嘱人自己决定遗嘱内容,故不得代理。这里涉及的是代理要件的第一个要件——可代理性。虽然法律规定了各种禁止代理的情形,但可惜的是,立法者没有规定当事人违反了禁止代理之要求(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法律效果。根据《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禁止代理之约定,使用代理人缔结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无效。

6.民法总则具有哪些中国特色

民法总则的内容在主要继受之前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体现了鲜明中国特色。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1条明确了民法的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总则当中。*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是第一次在立法上将其正式列为法律的内容,体现了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2、确立了“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是五大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理念的体现,是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要求。

表现出民法保护范围的扩大,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绿色、环保是全世界的呼吁,但只有我国的民法总则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3、法人分类体系有突破和创新 民法总则第三章45个法条专门规定了法人制度,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和创新在于法人的分类体系。民法总则中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这种分类方法有别于西方国家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同时也是在民法通则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法人分类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可以说,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体系体现了法典化立法机关应有的理性,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表现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4、规定了“好人条款”和“保护英烈条款” 民法总则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善意救助人紧急救助中给被救助人造成损害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上鼓励见义勇为,弘扬助人风尚。

民法总则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先烈牺牲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精神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所以对英烈人格的损害也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也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1、确定了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民法首次对善良风俗习惯的效力做了一般性规定。

中国幅员辽阔,民俗各异,为了更好解决民间纠纷,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十分必要。2、胎儿利益受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

比如关于民间“遗腹子”是可以享有继承权的问题,还有胎儿在母体未出生期间受外力伤害待其出生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这类问题,根据民法总则都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这条规定说明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不过其权利能力是附有解除条件的,即出生时死体的,上述民事权利能力自始是不存在的。

3、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岁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别人赠与、获得奖励,或在其父母离婚时确定其与哪方共同生活时需征求孩子意见等。

自然人的限制行为能力由原来10岁调整为8岁符合时代特点。4、明确了监护原则,丰富了监护的种类 民法总则中有14个法条专门规定监护制度。

首先,民法总则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原则。其次,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把智力减退的高龄老年人纳入监护范围,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是十分必要的。监护种类除了传统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以外,民法总则还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协议监护(第30条)和意定监护(第33条)。

5、强化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15种人格权,比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明显增多。其中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三种没写“权”字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属于自然人的本源性权利,由此衍生出其他具体人格权和当前未规定但因维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须保护的其他权利。保护个人信息实质是保护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此外,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等权利”表明立法技术上采用非限定主义,对人格权的规定体现开放性,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产生法律要予以保护的新生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中不断发展的新生领域。

6、诉讼时效制度有了新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中有以下新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统一延长为三年,从而扩大了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范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从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诉讼时效的适用是非职权主义,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当事人主张情况下方可适用;对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适用诉。

民法总则的古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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